1、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
(1)物业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有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并筹集存入维修基金专户。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
(3)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
(4)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紧急维修的,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
(5)使用单位提取维修基金须接受长沙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监管,并签定明确的接受监管协议书。
2、维修基金提取的范围。见《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3、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需要业主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维修的报告;
(2)《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物业维修工程预算书》;
(4)维修基金受益户数使用分摊表(附业主大会决议或受益户60%以上业主签字);
(5)维修监督协议书。
4、维修基金提取的流程。
窗口收件——>现场勘察——>审核审批——>维修公示——>资金划拨——>工程验收
(1)申请使用单位提取维修基金,到市物业维修基金窗口领取《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户室分摊表》。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房单位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的书面意见;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涉及一幢楼业主的,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事先征询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业主委员会书面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或授权。
(3)维修基金的分摊,以受益产权人按各自建筑面积核算到户。
(4)维修基金公示期为三天,业主无异以后,窗口打印《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退款凭证》,业主代表到维修基金窗口在退款凭证上签字,到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5、审批时限。
(1)从收件之日起,申报的资料的各种资料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2)使用支取申报接待日每周星期二、星期四(紧急维修除外)。
(3)咨询、投诉电话:4426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