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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维修基金怎样核定和缴交?


 

    公有住房出售是指2002年12月31日前自建、腾退的尚未向职工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按长沙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81号令,享受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对象可按经济适用房购买一套存量公有住房。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以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后,首期维修基金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缴交,但在核定维修基金的购房款基数时,是以购房人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准,即扣除购房人夫妻双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的价款为计算基数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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